協會章程
佛山市南海區高新技術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佛山市南海區高新技術產業協會,英文名稱為: Foshan Nanhai Hi-tech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會是由佛山市南海區內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研究、開發生產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其他支持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相關單位,為促進南海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而自愿組成,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核準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聯合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遵守職業道德和行業、社團的有關規定。本會以“立足南海,服務政企”為本職定位,全面貫徹落實南海區委、區政府實施的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充分整合有關支持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多方資源和力量,壯大高新技術企業隊伍,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產業轉型升級,推動南海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民政局,業務指導單位是佛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發展和科技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獅山鎮南海軟件科技園研發樓A棟A101-1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制訂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扶持政策,宣傳各級政府有關高新技術產業的政策法規,為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營造良好的政策氛圍。
(二)協助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高新技術企業申報輔導、材料審核,以及其他科技項目申報、成果鑒定等相關服務工作。
(三)開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調研工作,形成產業發展報告,為政府培育和發展高新技術企業、加快產業轉型升級、制定扶持政策等建言獻策。
(四)為企業提供政策法規、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轉化、研究開發組織管理、科研立項、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專項審計或鑒證的等高新技術企業輔導和咨詢服務,以及各類企業管理、技術創新、人才培育的培訓。
(五)為會員單位搭建金融、科技、產業、人才等綜合服務平臺,促進會員單位之間的溝通交流、項目合作。
(六)組織會員單位之間開展交流聯誼、自主創新、專題研討、技術攻關、考察學習、參展和經濟貿易活動。
(七)加強新聞媒體合作,宣傳會員單位科技創新、創新團隊建設和優秀科技創新人才等方面成果和業績,傳遞國內外高新技術產業發展動態。
(八)聆聽會員單位共同關心或亟待解決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訴求和建議,協助政府解決會員單位實際困難和問題,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九)在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組織會員與國內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等開展技術交流和合作,促進政產學研合作。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佛山市南海區內從事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研究、開發生產的高等院校、研究院所、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其他支持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相關單位組成。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應當擁護本會章程,并有加入本會意愿。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關心、支持佛山市南海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相關企業或單位。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牌匾;
(四)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本會應明確會員、理事、監事以及會長、榮譽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建立全體會員名冊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應及時修改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通過本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牌匾。會員超過1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牌匾,并及時在本會網站、通訊刊物上更新會員名單。
第十七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八條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九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秘書長。
第二十條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二十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八)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四條會員可以委托其他會員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于會員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托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五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3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
第二十六條會員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人數為會員(或者會員代表)的10%。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按時繳納會費;
(二)在行業領域起到表率作用;
(三)每三年有投入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
(四)響應協會的重大活動,積極配合協會工作;
(五)熱情接待企業家交流互訪活動。
第二十九條 理事單位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
(二)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三)向會員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九)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十)審議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一)審議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二)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確認。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五條本會理事人數在50人以上的,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產生,或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一般為理事的三分之一,一般不少于5人,且為奇數。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三十條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六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一次理事會確認。
第三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經會長或者有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或過半數監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過半數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八條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對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九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出席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四十條本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一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四十二條需要本會會長即法定代表人做出決定而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由理事會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出決定并形成決議。
第四十三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采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后,方可任職。
第四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和會員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審議;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理事會審議;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議;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七條本會設監事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九條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秘書處下設日常辦事機構須經理事會同意。
第五十條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一條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
(三)利息收入;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五)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采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三條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二)榮譽會長、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500元;
(三)理事、監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500元;
(四)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第五十四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五條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六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按照協會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八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五十九條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十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一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6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六十二條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并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六十三條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以及會員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六十四條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章 黨建工作
第六十五條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并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準可以建立黨委。
第六十六條社會組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六十七條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六十八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六十九條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七十條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一條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二條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本章程經2019年11月13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